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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阶段应如何恢复优先权
来源: | 作者:xurunlaw | 发布时间: 2016-02-11 | 6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合作条约》(PCT)关于要求优先权及其期限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需要提交PCT国际申请。然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申请人欲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案件,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已经过期后发现漏提交的情况,需要通过恢复优先权作为补救。

  在PCT实施细则中,受理局对于优先权恢复是如何规定的?根据PCT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规定,由受理局作出的优先权恢复,如果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国际申请日是在自该日起两个月内,如果受理局根据本细则(b)项到(g)项的规定,且应申请人要求,认为因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而请求恢复的理由满足了该局所适用的标准,受理局将准予恢复优先权。

  上述适用标准包括两个:一是指尽管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二是非故意的。每一个受理局至少应当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标准,或者两项都接受。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应当在自优先权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给受理局;二是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此外,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由受理局决定具体数额的恢复费。申请人提出恢复请求并满足上述适用条件后,受理局应当及时通知国际局收到(a)项所规定的请求书、根据该请求所做出的决定、将决定和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每一个受理局应当通知国际局其所适用的优先权恢复标准,以及由此带来的变化,国际局应当及时将此信息进行公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恢复优先权要考虑哪些因素,又应采取哪种应对策略?笔者认为,一是优先权恢复的时机要符合相关要求,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后,两个月内提出国际申请和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二是优先权恢复请求接收的单位需是未对接收请求作出保留的受理局,申请人需要考虑欲提出国际申请和恢复优先权请求的受理局是否接受优先权恢复请求。根据PCT实施细则,受理局对是否接受优先权恢复请求可以保留。受理局同意了恢复优先权,该申请人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优先权恢复条款未做保留的指定局会接受满足该指定局适用标准的恢复优先权的决定,而做出保留的指定局不接受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决定。

  三是优先权恢复的适用标准要满足受理局的要求,并考虑后续欲进入指定局的要求,如果某一受理局仅接受适当注意的标准,申请人以非故意为标准提出恢复请求该受理局是不接受的。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受理局两个适用标准都接受,申请人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指定局对适用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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