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驶”上快速路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有关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是2015年底上海基层法院回答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让诸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此感兴趣的“规定”,正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上海高院结合该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在《意见》中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规定,《意见》的试行将为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质量积累宝贵经验。
《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案件审理周期长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的难题之一,但是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面一直较为谨慎。这是由于该类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其他类型案件审理难度更大,因此为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各地方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时普遍采用普通程序。
据了解,上海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件数量每年增幅均超过20%。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同比增加29.01%;审结9353件,同比增加22.87%。尤其自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上海部分基层法院收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人均存案数超过百件。基层法院办案力量有限,而上海法院总体上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官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丁文联表示,上海高院此次出台《意见》,是基于多年来上海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难度已相对不大,对于《意见》中规定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当提高审理效率。
根据实际限定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虽然在开庭审理、撰写裁判文书以及宣判与送达等方面简化,但绝不意味着适用程序的任意性和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意见》第三条规定,试行期内,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则上由庭长决定。据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起草该《意见》的法官曹闻佳介绍,在实践中,首先确定案件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范围,并经当事人各方自愿同意,最后由庭长严把简易程序适用门槛,防止随意适用简易程序。